大学场馆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场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场馆保障教学、科研及服务社会的职 能,确保场馆规范管理和有序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
大学场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场馆保障教学、科研及服务社会的职能, 确保场馆规范管理和有序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场馆包括学校体育中心、游泳馆(筹建)、学 术交流中心、科技会堂、艺文馆多功能厅、图书馆报告厅等。 第三条学校场馆属于国有资产,主要用于保障学校教学科研、会 议报告、文化演出、竞赛集会等重大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四条场馆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学校场馆管理的职能部 门,挂靠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场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场馆管理以安全运行、凸显文化、提高效益为工作目标, 优先保障学校使用,适度有偿开放。 第六条场馆管理采取归口管理与委托(合作)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中心统筹调配场馆资源,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或与其合作。 第七条场馆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场馆使 用单位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卫生和秩序维持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