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 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工作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并可根据需要 对建筑工程现场进行踏勘。 第三条 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原证废止,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发 放新证书的原因及原证书的编号。 证书内容(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外)变更的,发证机关可在原证书备注栏中更改,注明更改的 原因,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四条 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变更、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决定。 第五条 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失效,再次申请开工的,建设单位应按《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二)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四)质量监督通知书; (五)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 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请预览后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