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条例(修正草案)0523

附件1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增强公众卫生意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工作和 生活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

附件 1 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增强公 众卫生意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工作和 生活环境,促 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删除“市、旗所在地镇”。 三、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 改革、 规划、建设、环保、水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 卫生、农牧业等部门”修改为“市、旗(市、区) 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水利、公安、交通运输、市场 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牧等部门 四、第六条中的“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 卫生 等部门”修改为“宣传、文化旅游广电、教育、卫生健康等 部门”。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 洁优 美市容和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 环境卫生 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 劝阻和举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可 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和评价。

腾讯文库市容条例(修正草案)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