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技术要求

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技术要求(试行)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技术要求 (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重庆市井工煤

编号: 2021xx 时间:年月日 页码:第页共页 17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技术要求(试行) 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技术要求 (试行) 1适用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煤矿井下固定式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重庆市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2编制依据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 《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 《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3基本要求 3.1矿井应根据井下作业人员和巷道断面等情况,结合矿井避灾路线,合理选择和布置避难 硐室或移动式救生舱。 3.2所有矿井在各水平井底车场设置固定式避难硐室。 3.3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应设置采区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 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 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 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 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3.4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 低于5%的富裕系数。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5人的避难需求。 3.5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 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 关要求。若必须设置在煤层中时,应有防瓦斯涌出、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3.6井下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害气体处理、温湿度控制、避难硐室内外 环境参数监测、通讯、照明及指示、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保证在无任何外部支持的情况下 维持避难硐室内额定避险人员生存96h以上。 3.7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 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 17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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