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22年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2012111 年月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2013329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年月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十二届 202212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批准 根据年月 27 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 次会议关于批准《包 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 4 头市地名管 理条例〉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 政执 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强制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昆都仑区、青山区、 东河区、 九原区以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活 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执 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