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公函[修改版]
第一篇:律师事务所公函公函(2014)民字第号人民法院:贵院受理与纠纷一案,本所接受本案(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委托,指派为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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