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暂行)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院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 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院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院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 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学院依法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标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 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八条违反院规院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违纪是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且本人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配合学院调查,认错态度好的; (三)其它可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反院规院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群体违纪的首要分子; (五)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六)其它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 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或有突出贡献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半年)。 第十二条未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三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劝退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 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五条由于学生违纪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伤害的,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承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1. 取消当学年参加奖学金、助学金评选资格; 2. 取消当学年参加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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