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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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 (2010年1月18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 批准)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草原资源 永续利用,促进畜牧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 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切实保障投入。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 作,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 自治州和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林业、环保、规划建设、水利、发改、财政、 公安、工商、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草原规划、保护、 建设、利用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 要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支持农牧民进行草原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中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 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承担草原保护与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破坏草原 案件,承担草原生态、生产能力和草原保护、建设效益的监测,核定草原载畜量, 加强草原自然保护区和草原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