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申诉论文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申诉论文.. 内容摘要: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申诉论文 ..“ 内容摘要: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 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 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 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 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 ” 得赔偿的权利。刑事申诉是我国立法机关所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赋予被害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权利。当他们认 为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 .. 错误,或者判处显失公正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重新审查处理。 “” 申诉这一程序的设立,是我国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政 策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维持正确的裁判,制裁不法行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 的审判工作;有利于促进各级人民法院提高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的 办案质量。关于这一法律制度,由于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过于概括、 笼统,在诉讼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因此, 刑事申诉的法律化、制度化,已成为当前完备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 重要课题之一。本文试就有关刑事申诉的几个问题拟就和大家探讨。 关键词:刑事申诉主体客体管辖 申诉是审判监督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审 判程序;是事后进行审查的监督性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一审、 二审程序以外的,具有补救性的特殊程序。申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 一、刑事申诉的概念及特点 何谓刑事申诉?人们的理解颇不一致。要正确理解它的涵义,就必 须从立法上研究它的特有属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有两种:一是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 诉的决定不服、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申诉 1 。二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 2 裁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诉讼理论上,一般多从狭义上解释,认为刑事诉讼只是指后一种 申诉,这是不全面的。有的则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 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或确有错误时,主动进行的 “” 审查处理,也归入广义的申诉范畴,这是把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 监督职能同申诉权人的申诉活动混为一谈,也是不妥的。本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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