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消防安全制度牌

物业消防平安制度牌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平安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平安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

物业消防平安制度牌 上海市住宅物业消防平安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消防平安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 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 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 (含商住楼、综合楼的住宅局部)。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及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 责住宅物业消防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应协助公安 消防部门,开展住宅物业的消防平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时,应在合同中约定 消防平安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业主公约或业主临时公约时,应明 确住宅物业消防平安事项,要求全体业主和住宅使用人自觉遵守。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组织社区居民制定防火平安公约,定期开展群 众性的消防工作,并进行消防平安检查。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督促业主或住宅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配合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平安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 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三)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消防平安服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平安、操作规程,落实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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