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物权法中征收制度适用的条件

物权法中征收制度适用的条件  (一)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权法草案第41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此“

物权法中征收制度适用的条件 (一)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权法草案第41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 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从事征收行为的 首要条件。 物权法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物权法中是否应当 对“公共利益”的内容作出明确界定,一直存在争议,但物权法最终没有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 作出具体界定。因为从本质上说,“公共利益”是一个类似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弹性条款的概 念,一个难以在法律上对其内容加以明确界定的概念。物权法难以规定公共利益的内涵主要原因是: 1,公共利益概念的宽泛性。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如国防、交通事业、水利 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和慈善事业等,它既可能是经济利益,也可能是指社会的福祉, 还可能包括教育、卫生、环境等各个方面的利益。其范围究竟有多宽,很难界定。就征收土地而言, 公共利益的范围非常宽泛,例如包括国家国防用地、国家机关用地,能源交通设施用地(如煤矿、 道路、机场等),国家重点工程用地,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事业用地,水利、环境保护用地,以 及其他给予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需要的用地。[3]公共利益和纯商业利益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 叉,在一个小区进行房地产开发,如果其中建设了学校、医院,即使其主要是服务于小区,但其也 使不特定的人分享了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利益,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 2,公共利益内容的发展性。公共利益本身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具有不可穷尽性,也就是说其 类型繁多,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公共利益不仅要看人民是否客观上受益,而且还要反映 社会公共政策的需要。社会的不同时期的治国方略、采用的政策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公共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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