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安全管理制度》之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 已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本规定涵 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使用等全过程的药品 质量安全管理。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 卫生院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 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负责 人应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药房中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应是依 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 其它从药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第五条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 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对药品造成污染的人员, 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制定以 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药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管理制度(2)药品购进、 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管理制度(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4)不合格药品管理 制度(5)药品调剂及处方管理制度(6)药品质量信息管理、质量事故报告管理制 度(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8)从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9)卫生和人员健 康管理制度(10)中药饮片管理制度(11)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2)其它有关制度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交药品质 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 情况;(二)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三)对药品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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