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四大机电设备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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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一、总 则 1.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根据 《__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___》(国发〔2010〕23号)、《煤矿安 全规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及检查验收工作。 3.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以下简称“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 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 统。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规定建设完善“六大系统”,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 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 4.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建 设完善“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要落实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分管 负责人和具体分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__做好“六大系统”的 建设完善工作。 5.地方各级负有煤矿____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____部门)会同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日常监管。驻地各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监察执法。 二、监测监控系统基本要求 6.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 (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甲烷和一氧化 碳的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控。 7.煤矿__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测监控系统各配套设 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8.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 筒等传感器的__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