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办发200938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加强我院抗菌药物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医办发200938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医院感染管理 办法》,加强我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管理, 为提高细菌性感染的抗菌治疗 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特制定《》。 现象, 第一章 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 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学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 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 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 物。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 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第二条 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 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未获结果前或严重感染,病 情危重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先给予抗菌药物经 验治疗。一旦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结果,对疗效不佳的患者应及时调整 给药方案。 第三条 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用常用抗菌药物。对 医院获得性感染、重症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 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及针对性强、安 全性好的抗菌药,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 第四条 临床医师选择使用抗菌药物,制订药物治疗方案时,应综合考 虑以下因素: (一)患者的疾病状况:感染部位、严重程度、年龄、机体生理、病理、 免疫功能状态、基础疾病等。 (二)抗菌药物的特性:包括抗菌药物的药效学特点(抗菌谱、抗菌活 性和后效应等)、药代动力学特点(吸收、分布、代谢、排泄、半衰期、血 药浓度和细胞内浓度等)以及不良反应等。 (三)给药剂量: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治疗重症感染 (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感染(如中枢神 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而治疗单纯性下 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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