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代理制度有关问题之我见
间接代理制度有关问题之我见 [摘 要]间接代理制度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再依内部关系移转于被代理人。在当前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以间
间接代理制度有关问题之我见 [摘要]间接代理制度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之 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再依内部关 系移转于被代理人。在当前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以间接代理制度为 核心引起的有关代理制度了诸多争议。笔者试图就有关间接代理的制 度渊源,性质,与英美法上被代理人不公开制度以及有无设立的必要 等方面进行剖析,以厘清某些易混淆的问题。 [关键词]间接代理 问题之一:间接代理是否为代理? 王泽鉴先生在其著作中有相关论述“民法所称代理,以直接代理为 限,所谓间接代理,乃代理的类似制度,而非真正的代理。”[1]这一 结论引起我深入的思考。王泽鉴先生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学者,他这样 定论是代表了大陆法系前期学者对代理的认识。现代生活已经进入到 了21世纪,人们的生活模式,交往习惯与以前相比都发生了深刻的 变化。萨维尼说法律是植根于生活的。那么,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日渐融合的今天,这一论断还合乎适宜吗?为更好的认识这一问题, 笔者从两大法系对代理的概念入手,试图廓清这个问题。 《德国民法典》第164条第1项关于代理做了如下规定:“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