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的用餐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保障学生的用餐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 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 品安全监督》、《餐饮服务许可》、《学校食堂与学生集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工程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 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供应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 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定点托餐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责任 第四条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定点托餐点必须 达到一定的条件,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一)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当地政府对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负总责; (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和定点托餐点对食 品安全负主体责任; (三)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食堂校长和餐饮配送企业、定点托餐点 的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四)各供餐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建立食 品及食品原料购进验收、食品及食品原料索证索票、食品储存、食品加工制 作、餐饮具清洗、菜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设施、环境卫生清洁等八 项管理制度,并张贴上墙。 第三章建设、设施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五条 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厨房、定点托餐点厨房必须远离污染 25 源,距离厕所、暴露垃圾堆(场)等污染源米以上。 第六条 食堂、厨房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配餐企业设臵独立的粗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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