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企认定运行监管方案
区农企认定运行监管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区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区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区级龙头企业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
区农企认定运行监管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区级 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区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区级龙头企业的意见》 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 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 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区农业局审定,并报请区级龙头企 业评审委员会批准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我区企业申请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前,必须先取得区级农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资格。已经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自然享有区级 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条区农业局负责受理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评审、进行资格认 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我区注册登记、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 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 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报区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规模。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00 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年纳税15万元以上;种植、养殖企业总资 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6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 以上。 2、经营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亏损、不欠 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障金,不欠折旧,不打白条。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 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3、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 以上(含a级)。 4、企业带动能力。以资本、技术、服务等为纽带,通过合同契约等形式与我区农 户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从事种植、养殖业的 企业,在本区境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有一定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