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卫生工作建议

平安卫生工作建议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六十七届会议,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职业、卫生和工作环境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

平安卫生工作建议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三日在日内瓦举行其 第六十七届会议,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职业、卫生和工 作环境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建议书的形式,作为对 一九八一年职业平安和卫生公约的补充,于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二 日通过以下建议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八一年职业平安和卫生建 议书。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1.(1)一九八一年职业平安和卫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和本建议书的规定应尽可能适用于经济活动的各个部门和各种类别 的工人。 (2)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必要措施,为个体劳动者提供公约和本建议 书所规定的类似保护。 2.就本建议书而言: (a)“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一切部门,包括公务部 门; (b)“工人”一词系指一切受雇人员,包括公务人员; (c)“工作场所”一词系指工人因其工作而需在场或前往并在雇主 直接或间接控制之下的一切地点; (d)“规定”一词系指主管当局使之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e)与工作有关的“安康”一词不仅指没有疾病或并非体弱,也包 括对于与工作平安和卫生有关的影响安康的身心因素。 二、技术行动领域 3.为实施公约第4条所述政策,应根据不同的经济活动部门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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