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与鉴定标准
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与鉴定标准1 为使既有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检测与鉴定有据可以,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使用范围为普通粘土砖、钢筋混凝土、钢等一种或几种建筑材料建造的,并已竣工的建筑物 .适用于砖砌体
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与鉴定标准 1 为使既有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检测与鉴定有据可以,制定本标 准。 2 本标准使用范围为普通粘土砖、钢筋混凝土、钢等一种或几种建 ., 筑材料建造的,并已竣工的建筑物适用于砖砌体结构不超过六层 钢筋混凝土结构不超过九层的建筑。 3 术语 3 检测与鉴定程序及项目 检测与鉴定程序 31 。 对既有建筑物的检测与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3.11 。 31 2: 。。现场检测工作内容 ,: 工程概况的调查与现场踏勘内容包括结构形式、基础形式、墙体材料与砌 筑方法、楼屋盖形式,工程地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现场调查内容包括: 鉴定建筑物的工程名称、 委托鉴定单位名称、 坐落地址、 . 开竣工及投入使用日期、房屋用途、使用现状、结构受荷、周围环境等 . 检测与鉴定必须明确房屋鉴定的原因 委托鉴定单位应向受委托单位提供以下文件:检测鉴定委托书, 地质勘察报 告,结构设计图纸或竣工图,结构维修、加固、改造记录、原材料检验结构、施 工资料,并保证以上文件的有效性与真实性。 , 提供准确可靠的资料与现场 31.3 。委托方应积极配合检测鉴定单位工作 必要的方便和条件,以便真实反映建筑物既有状况。 完成检测与鉴定后,检测鉴定单位出具检测与鉴定报告。检测报 3.14 。 报告内容应明确检测方法与受检部位及 告要求有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章。 检测数据,鉴定结果必须明确、 具体,并应根据不同的结构状况提出不同的要求, 如观察使用、整改后使用、定期检查、继续观测等。对于要部分拆除或全部拆除 的应有具体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