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合同 :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商超进货类)

代理合同 :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商超进货类)一、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及便利店与供应商之间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确立的合同关系。二、词语定义除双方

13 第页共页 代理合同:北京市商品购销合同(商超进货类) 一、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商业零售性质的超市、 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及便利店与供应商之间就商品进货购销事宜 确立的合同关系。二、词语定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下列词 语应当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商品购销: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 之间建立商品买卖关系,零售商向供应商采购商品并自行组织销售, 按照所采购商品的数量和金额向供应商进行结算的商业模式。2、零 售商:是指直接面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 他组织及自然人。3、供应商:是指与零售商建立商品买卖关系,直 接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及相应服务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4、 代理人:是指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权代表供应商或零售商处理订 货、验收、入库、销售、退换货、结算等各个环节相关事宜的授权代 表。5、订货:是指本合同有效期内,零售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原则、 流程和方式,向供应商订购约定商品的活动。6、促销服务费用:是 指本合同有效期内,供应商因零售商提供各种形式的促销服务所应当 支付的费用,包括零售商以提供销售通道、宣传服务等名义所收取的 商品价款之外的全部费用及供应商给予的商品价格折扣。7、对账: 是指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就购销商品订货、入库、退货、库存、促销 服务费等数量和金额进行核对的行为。8、对账日:是指供应商按照 本合同及订单约定向零售商提供商品后,零售商所指定的某一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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