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与股东-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精品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条 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 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独立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应 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 职资格。 独立董事除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金额需提交董事会 审议时)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除了行使上述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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