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下
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下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下)关键词: 担保物权 抵押权实现 强制执行的暂时中止 所有权保留 让与担保 自动中止 内容提要: 担保物权的实现既涉及精细繁多的技术
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下 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下) 关键词:担保物权抵押权实现强制执行的暂时中止所有 权保留让与担保自动中止 内容提要:担保物权的实现既涉及精细繁多的技术规范,又 涉及取舍难断的价值考量。破产的发生,进一步增加了这一 过程的复杂性。本文的分析表明,在价值选择层面,应在承 认担保物权效力的同时,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加以适当 限制,以促进破产财产整体价值的最大化。在技术规范上, 基于美国与德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实践,文 章认为我国《破产法》在解释上及未来可能的修正中,应扩 大中止制度(第19条)的适用范围,同时应借鉴美国法与 德国法的规定,对担保债权在中止期间的利息给予适当而非 过度的保护。在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中,我国《破产法》关 于担保物权人享有不受限制的独立变现权的规定,会影响清 算程序中破产财产最大价值的实现及和解协议的可行性,应 修正为既限制担保物权人的变现权,又允许其参与破产程序 并享有表决权的制度安排。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除应尊重当 事人自愿达成的重整计划外,也应适当参酌比较法上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