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调解模式的研究

行政诉讼调解模式的研究  【论文提要】: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除了赔偿诉讼之外,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而赔偿诉讼也只是“可以”适用调解。这种“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也已成为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但

行政诉讼调解模式的研究 【论文提要】: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除了赔偿诉讼 之外,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而赔偿诉讼也只是“可以”适用 调解。这种“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也已成为了我国 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但是,在现实的行政审判中,却存在 着大量通过法院协调结案的案件,这类案件以原告撤诉的方 式出现,并且早已形成了一种法官和当事人心照不宣的,被 社会所默许的行政诉讼“准调解”机制。在新的社会形势下, 必须重视行政调解,不断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 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以 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行政调解以尊 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自主选择为基本前提的,行政调 解充分肯定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价值。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 定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纷争。只是在当事人双方很难达 成一致意见时,行政机关才居间说合、帮助双方交换意见并 且提供与纠纷相关的正确信息,或者在明确纠纷真正对立点 的基础上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合 意。在行政调解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做自己的 主人,自愿处分权利,而不必听从行政机关的强制命令,这 无疑是会在很大和度上提高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在法律越来 越注重权利的今天,对行政调解的研究归根结底都是为社会 的稳定与可持继发展而服务的,对行政调解进行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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