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问题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问题之探讨摘 要: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律援助问题之探讨 摘要: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新法实施后,公、 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时都要遵守此规定,在 具体实施中,首先应该明确哪些环节需要通知法律援助,其次是确 定法律援助的部门、通知援助的期限、方式,要建立通知援助的制 度,并制定统一的通知援助函,规范援助行为。要为法律援助提供 足够的资金保障,同时要对援助律师进行培训和监督。 关键词:法律援助;未成年嫌疑人;诉讼环节;具体操作 新《刑诉法》[1]新增一编为“特别程序”,增加一章为“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从新法 的增编到条款的具体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们国家非常重视保护未 成年人合法权益,可以说这是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在诉讼中得到公 平、公正对待的一项重要举措。“应当”一词我们都知道,就是必 须的意思,法律把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 一项硬性规定,通知是必须的,不通知就是违法的。那么在实践工 作中,如何确保这一规定得到贯彻落实,不使其变成一句空话,是 我们执法者需要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下面就法律援助问题谈一下自 己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