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春化工员工奖惩管理条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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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管理试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杜绝违规 违纪,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谋私,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引导员工更加敬 业爱岗,着力提升企业竞争力,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 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遵循表扬与批评并重,奖励与处罚并存,教育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集团行政管理,依据本条例实施奖惩。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奖励原则 1、奖励权人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员工实际做出的贡献进行奖励。 2、涉及保密范畴的奖励,相关人员不得泄露信息。 3、除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部外,跨部门的奖励必须经过相关职能部门经理(部长)及 以上领导批准。 4、奖励权人对奖励全程负责。 第五条奖励类别 1、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 2、精神奖励分为口头表扬和通报表扬表彰两种;物质奖励分为一般奖和特殊奖两类,一 般奖奖金额为100元至10000元,特殊奖无限额。 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可以并用。通报表扬表彰可视情况在不同场合通过不同形式进行 奖励。 第六条奖励权限 1、奖励权人权限 (1)董事长、总经理、督察部有权决定对任何员工给予奖励,有权对集团各职能部门及 各成员企业的奖励提出质疑、变更或否决。 (2)部门经理(部长)及以上领导有权对分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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