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样本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申请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规范化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师法》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申请,依照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 师事务所名义依法对详细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一种活 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时间应当是被见证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范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律师必要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基本原则 第六条自愿原则,即依照客户申请就客户申请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畴内发生详细法律事实进 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反映客户意思表达,客观确认正在发生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近亲属有利 害关系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