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运输、 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必须执行国 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 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必须执行国家有关 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 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必须具备的条件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1.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必须符合建筑制 定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 防雷保护设施; 3.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必须符合国 家电气防爆标准; 4.生产设备与装置必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 期保养、校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