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七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第九条   第十条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   〔二〕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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