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谭06】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问题浅析[修改版]
第一篇:【杂谭06】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问题浅析律师从事经营活动问题浅析 [作者]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谭法根 律师是否能够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渐渐清晰。但是,很多学法的朋友甚
06 第一篇:【杂谭】律师从事经营性活动问题浅析 律师从事经营活动问题浅析 [] 作者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 谭法根 律师是否能够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渐渐清晰。但是,很多学法的 朋友甚至主管部门的领导对此问题,都有不太明确的认识。现笔者就此进行简单的梳理,以明确之。 一、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19962001 年、年《律师法》未规定。 2.20072012“” 年、年《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 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 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1.1996“” 年《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 性活动。 2.2004“” 年《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 经营活动。 3.1996“” 年《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 性活动。 4.1996 “” 年《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不得从事其它任何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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