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

松阳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松阳生态工业快速、健康发展,

松阳县闲置及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盘活存量建设 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松阳生态工业快速、 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 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 〔20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 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阳县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功能 区域内闲置工业用地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为C、D类工业企 业低效利用土地的认定和处置。 第三条 松阳县人民政府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工业、 国土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县经济商务局、集聚 区管委会、县经合办(招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 (地税)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 国资办、县金融办、县环境保护局、县统计局、县国家税务 局、县供电公司、县人民银行等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闲置及 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闲置及低效工业 用地的认定、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 施、沟通协调、督查考核等日常性工作,办公室(下称处置 办)设在县经济商务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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