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举报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健全举报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 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的行为,依照本办法向监察机关举报。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监察机关设立举报机构(举报中心或举报站、室),负责受理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上级监察机关的举报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下级监察机关的举报机构的工作。下级监察机关 应向上级监察机关报告举报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 举报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举报工作实行依靠群众、方便群众,接受社会监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方式,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