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概述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八届三次 45号主席令。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全面依法执教的新时期●第五条.教育的任务

第一章 教育法律法规汇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八届三次 45号主席令。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 全面依法执教的新时期 ●第五条.教育的任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 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教育的基本内容: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民主团结的 教育。 ●第十四条,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原则,领导管理教育工作。中级及中级以下教育在国务 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七个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学校教育制度(对应各级教育的概念)。国家 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系统内各项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育评估制度。 ●第二十五条,办学体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办学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 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条,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 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培养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员工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 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文化机构的教育:各个文化机构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 节目。 ●第五十三条,经费体制: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第五十四条,经费增长: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 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决定。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国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经费增长: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各级人民政 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 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九条,集资办学: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自愿量力原则,在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 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修缮和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条,现代化教学手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国家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推 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六十七条,合作原则:国家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 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十一条:经费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 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刑事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校舍场地和其他财产的,一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刑事行政责任: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主管与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二十年编订 ●86年初编,06年十届全国人大二十二次会议修订,体现了我国立法水平技术质量上质的飞跃。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 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根本大法,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公益性、统一性、义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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