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财政违法处分制度

审计局财政违法处分制度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

审计局财政违法处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 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 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 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____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 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 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____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 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 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 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____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____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 第1页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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