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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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维 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省建设厅、财政厅《湖 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市 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 出售的公有住宅。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 (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 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 住宅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 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道、池、阴井、公益性文体 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维修基金的监管工作。 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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