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

探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改革一、引言 特殊普通合伙制,是普通合伙制的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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