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省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有效防建筑施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
- 省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 平安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有 效防建筑施工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 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规定"及相关平 安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以 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除工程中危险 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平安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以下简称 “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 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局部项工程。〔危大工程 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围详见1、2〕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立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平安管理的指导 监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实施。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危大工程的平安监视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立工程 平安监视机构实施。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建立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 .z.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