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木材行为行政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林政
非法收购木材行为行政处罚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林政科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政策法规科相关人员、主管副局长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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