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对诉争房屋的赠与约定能否撤销?(共5页)

离婚协议中对诉争房屋的赠与约定能否撤销?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将住房共同赠予给尚未成年的女儿,但由被告居住。现女儿想申请执行〔已过一年〕,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应

离婚协议中对诉争房屋的赠与约定能否撤销?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将住房共 同赠予给尚未成年的女儿,但由被告居住。现女儿想申请执行〔已 过一年〕,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应否对其申请立案?女儿 能否取得该房屋?又应当通过何种渠道取得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审理状况]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现住房双方共同赠予女儿李玲,由被告 居住至被告去世时止。其它财产拖拉机一台、彩电一台、缝纫机一 台、板箱一个、座钏一台、面柜一个归原告全部;大柜一个、厨桌 一个、方凳两只、小推车两个归被告全部。家中现存粮食、花生、 花生油等按三人均分,原告取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离村近的地由 被告耕种,其它的局部由原告耕种。〔该条款已执行〕 [争议的焦点]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与其小女儿搬出上述房屋,其后李某又再 婚。现因镇村规划导致房屋价格上涨,王某、李玲要求李某履行上 述调解书,将房屋过户至李玲名下,李某拒绝不愿。王某及李玲向 法院提起申请执行,法院又以权利人的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一 14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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