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黄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省交通厅等十

黄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规范出租汽车 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根据《安徽省道 路运输管理条例》和省交通厅等十四个部门《关于促进和规范全 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交公运〔2006〕28号),结 合黄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黄山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 《客运资格证》)是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资格证 书。 凡在本市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客运 资格证》。 第三条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内的《客运资格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 具体实施。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之规定,共同促进行业稳定、 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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