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制度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 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 象法〉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 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 境空间。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全市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 工作。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 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探测 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有 举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六条下列气象台站的气象探测环境受法律保护: 16 第页共页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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