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我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方
四川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标准我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 可和人员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方法、《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婚前 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 筛查、助产技术、实施医学需要的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 以及农村家庭接生等。 第三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照本方 法规定,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执业许可证》,人员应当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考核 合格证》或《家庭接生员证书》。 第四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和人员资格认定 实行分级管理。 〔一〕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 学习文档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