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的原则。行政主体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其行政行为,主要有:公开行政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开行政决定,包括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执行、裁决和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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