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2)
附件2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一、合用范围本规范合用于各级气象部门的月、年和历史灾情(灾情普查)收集上报及灾情直报工作。本规范自2023年10月8日起执行。2023年5月27日印发的《全国气象灾情
附件2 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 一、合用范围 本规范合用于各级气象部门的月、年和历史灾情(灾情 普查)收集上报及灾情直报工作。 本规范自2023年10月8日起执行。2023年5月27日 印发的《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见气预函 〔2023〕67号)同时废止。 二、灾害类别 气象灾害是指由气象因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民群 众和社会经济导致损失的灾害现象。本规范将气象灾害划分 为18类。各类灾害所属常见灾害、地方别名以及灾害说明 等见附表1。 附表1气象灾害类别的划分及说明 类别 气象灾害类 具体说明及包含的灾害 编号 别 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此外,热带 01 台风 低压导致的灾害也从此类别上报 非台风(但涉及台风外围云系影响)降雨灾害,涉及暴雨、强降 02 暴雨洪涝 水、洪水、中小河流洪水、山洪、涝灾、融雪性洪水、渍涝、农 田积涝、城市内涝 包含春旱、夏旱、秋旱、冬旱、冬春旱、春夏旱、夏秋旱、秋冬 03 干旱 旱、黑灾。其中牧区冬季发生的黑灾,事实上就是干旱灾害 雷雨大风、飑线均按大风类别填写,但台风、沙尘暴不属于大风 04 大风 灾害。 05 龙卷 06 冰雹 07 雷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