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保靖县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湘西州保靖县 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预防和减少重
第一篇:保靖县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 湘西州保靖县 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靖县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有针对性 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严格刑罚执行,提高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分等级管理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表现、犯罪类型、社会环境、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 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多方面差异,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宽松管理、普通管理和严格管理三个等级,区别 对待,因人施矫。 第四条分阶段教育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等,将教育矫正过程分为入矫教 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接受矫正后第一个月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两个月为解矫前 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 第五条实施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管理和重点监督相结 合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建立配合协 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定期进行回访,责令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矫 正教育,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通报相关部门进行纠正。 第九条公安机关作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权的执法主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考察。基层派出所与司法所要建立两所会商 议事制度,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信息及时反馈,随时交流,相互延伸各自工作范围,增强社区 矫正工作实效。 第二章分等级、分阶段适用范围 第十条等级适用范围: (一)宽松管理等级,适用于情绪平稳、改造表现突出、重新犯罪可能性小的社区矫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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