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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