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 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 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 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 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 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 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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