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卫生城市制度
创建卫生城市制度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委 和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 城市(以下简称“双创”)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全区“双创”工 作的顺利进行和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 法》等有关规定和法律,现就全区“双创”工作制定如下纪律规定: 一、“双创”工作实行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 单位“一把手”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对本单位、本辖区 及隶属单位(包括出租门店)和责任路段的创建工作负总责。严格执 行部门包抓街道、镇办领导包抓路段、干部职工包抓路段门店、清扫 员划定保洁区域的工作责任。对组织领导工作不到位,职责不明确, 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对单位主要 责任人进行警示训诫或给予党政纪处理。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 城市考核指标及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市、区关于“双 创”工作总体部署的要求,自觉服从“双创”工作大局,认真落实“双 创”工作目标任务。对不按“双创”工作要求和标准,未完成创建工 作任务的,给予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督导;对屡次出现此类问题的, 对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责令纠错。 13 第页共页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 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