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修改版]
第一篇: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第四章 井下排水系统生产能力核定 第十七条 核定井下排水系统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水系统完善,设备、设施完好、运转正常,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