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

十一、医疗、卫生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 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 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1986年6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根据

十一、医疗、卫生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 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 范围》的通知 86271 国药人字〔〕号 (1986612 年月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1978) 104 根据国发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和劳动人 事部 (1985) 6 劳人护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要求, 现将我局 制定的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发给你们,请贯彻试 行。凡是直接从 事本范围所列各类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 人退休、退职暂行办 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在试行中请你们注意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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