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办法淮河水利委员会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淮河水利委员会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办法 淮河水利委员会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监
淮河水利委员会直属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质量监督办法 淮河水利委员会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淮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水 71997339 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号)、 2010110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 200838 设施建设验收管理办法》(水建管〔〕号)、《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 2012581 (水建管〔〕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水建管 2014408 〔〕号)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淮委直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水利部下达淮委用于淮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办 公、科研、业务能力建设等方面投资的建设项目(简称基础设施项目,下同)。 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管理、科研所需的征地、办公和业务用房 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信息化、执法装备、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购置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政监察、水 土保持、防汛抗旱等业务能力建设。 单纯的网络升级改造、系统软件开发、设备采购等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除相关行业另有规定外,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均由淮委负责。淮委建设与管理处(水利部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总站淮河流域分站,简称质量监督机构,下同)是淮委负责质量监督的机构。 第四条质量监督程序一般包括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项目划分确认、质量监督检查、质量核备与质量评 价。 第五条基础设施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评价,经质量评价合格后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 以上所称建设单位系指项目法人或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机构。 第二章质量监督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质量监督申请 1 、申请条件 1 ()工程建设单位已明确; 2 ()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已批复; 3 ()资金已落实; 4 ()主要设计、监理、承包人等单位已确定。 2 、申请方式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以文件形式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监督申请应附质量监督书(附 A 录,一式两份,均为原件)。同时提交工程项目建设有关审批文件、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复印 件)。 第七条质量监督受理 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申请后,应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质量监督受理条件的基 14 础设施项目,应在个工作日内将质量监督受理情况以文件形式发送给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申请受理文件 中应明确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质量监督人员。

